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4-09-15 阅读次数: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组长由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当学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主要依据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下述条件进行分档认定: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生源地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3.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长期患重病,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

4.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财产损失严重的;

5.家庭主要经济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

6.非离异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且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7.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生活困难的;

8.家庭中有多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9.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消费品的;

2.节假日经常私费外出旅游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因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6.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学生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学生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简称《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学生也可附加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其中,在校生于每年7月离校前在学校领取《调查表》,新生《调查表》由学校随录取通知书一道寄送。

第十四条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调查表》。之前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五条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合理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各系()应按照《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申请表》和《调查表》,并复核系()提交的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信息,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加强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坚决纠正。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诚信记录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系(),学校则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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