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20〕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皖南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以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条 第二条列举的各项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各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四条 各学生年级应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评选推荐,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院。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秘书和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具体评审工作,按程序上报材料。
学院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修订学生奖励评选细则;
3.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学生奖助学金评选的重大事项;
4.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奖名单;
5.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决定。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年级具体评审工作,按程序上报材料。
第七条 班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收集班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相关材料和初评工作,成员由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八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的,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获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南医学院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格及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各项奖学金;
5.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拖欠学费行为。
第九条 在评选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3.必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必修课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其他奖学金;
4.由教务处认定的考试违规、违纪受处理者;
5.有课程缓考者(因病住院的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因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学生凭相关部门证明、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情况的学生除外);
6.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 评选具体办法
各类奖学金评选采用积分制和百分制,各类奖学金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推荐评选;积分相同的,按照获奖级别由高到低依次推荐;若获奖级别相同,则按学习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推荐。
第十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CET4成绩≥425分)的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学生数的1%,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二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三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学生数的12%,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学业积分=学业成绩×95%+基础分(5分)。
1.学业成绩
计算方法:
学业成绩=∑(单科成绩×单科学分)÷总学分
注:社会责任教育成绩、各类选修课成绩和辅修课成绩不纳入“学业成绩”的计算范围。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范围内减分)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0.2分;
(2)旷课者每学时减0.5分;
(3)晚自习、早操无故缺勤者,每次减0.2分;
(4)不讲社会公德,损坏公物者,减0.2分;
(5)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减0.2分;
(6)在宿舍赌博者、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者,每次减0.5分;
(7)受年级通报批评者,每次减0.5分;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减1分。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精神文明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附加分
(1)获评 “优秀学员”、“优秀读者”、“先进个人”、“精神文明运动员”等荣誉等称号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年级加2分;
(2)受到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年级相关表彰者(包括“十佳大学生”、“优秀学子”、“自强之星”、“中国电信奖学金”、“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心理委员”等),按等级依次加10、8、6、4、2分(相应提名奖加分减半);
(3)因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积极参与紧急抢险等,受到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年级表彰或媒体宣传等,分别加10、8、6、4、2分;
(4)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本项最多加6分;
(5)积极响应号召,以皖南医学院为应征地,应征入伍报名者加2分;进站体检者加5分;参军者加10分;
(6)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力团支部”等先进组织荣誉称号,全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0、8、6分;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成员每人分别加6、4分;获评党校培训班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优秀学员”,加2分;军训“先进集体”成员每人加1分;
(7)校级、院级、年级的“安全卫生文明宿舍”成员分别加6、4、2分,寝室长在此基础上上浮3分(在不同次的评比中获得荣誉者可累计加分);
(8)同一项目同一学年在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
(9)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参加党校培训班、“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学习未如期顺利结业者,分别减2分;
(2)不讲社会公德,损坏公物者,减5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3)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减5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4)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者,每次减5分;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宿舍所有成员每次减2分;无故夜不归宿、未在规定的时间回宿舍者,每次减5分;
(5)班会、班级活动等无故缺勤者每次减2分;参加运动会服务队、宣传队、啦啦队等,无故缺勤者每次减2分;
(6)受年级通报批评者,每次减5分;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减10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7)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减5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体育活动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附加分
(1)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者,加10分;
(2)在校田径运动会中获得名次者,第一名加12分、第二、三名加10分,第四-六名加8分,第七、八名加6分,未获得名次者加2分;参加全能项目者,在其他田径项目获奖加分基础上分别上浮5分;参加体育运动表演者加3分;代表学校参加省大运会、高校联赛等校级以上比赛获得名次者,每项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可累计);破校级、省级、国家级记录者,另外加10、20、30分;校田径运动会中的趣味项目,参照一般田径项目加分标准加分;
(3)在校级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各类比赛中获一、二、三、四名者,先发主力分别加12、10、8、6分,其他队员加6、5、4、3分,未获名次者加2分;在省级球类比赛中获一、二、三、四名者,每项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可累计);
(4)在省级高校武术锦标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国家级获奖者,每项在省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可累计);
(5)获得“优秀运动员”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加10、8、6分;
(6)在校级广播操、太极拳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加6、4、2分;
(7)积极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学院方阵训练者,每人加2分;
(8)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3.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早操无故缺勤者,每次减2分;
(2)参加各种比赛,无故临阵弃权者,每次减2分;
(3)赛前集训无故缺勤者,每次减2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技能竞赛、专利发明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科技创新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附加分
(1)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别加10分、8分,其他成员加2分;在规定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分别加5分、3分,其他成员加2分。积极参与申报,并提交申报书,但未获得立项者,项目负责人加1-2分,其他成员加0-1分;
(2)获批校级科研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加6分,其他成员加2分;在规定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加5分,其他成员加2分。积极参与申报,并提交申报书,但未获得立项者,项目负责人加1-2分,其他成员加0-1分;
(3)在各类专利大赛中获奖者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排名申请成功获批者加10分,其他参与者加5分;国家发明专利第一排名申请成功者加20分,其他参与者加10分。专利创新或发明创造并进行参赛或申报者,加2分。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在I类、II类、III类和IV类杂志(具有CN刊号)发表,每篇分别加20、16、12、8分;作为第二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在I类、II类、III类和IV类杂志(具有CN刊号)发表,每篇分别加10、8、6、4分;
(5)在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校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6、4、2分;在“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写作、阅读大赛、大学生英语辩论赛等比赛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获省级、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达425分及以上者加4分,达520分以上者加8分,大学英语口语考试(CET-SET)达到A、B、C等级者,分别加3、2、1分;通过国家二级及以上计算机水平考试者,加2分;
(6)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科普创意创新大赛等比赛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项目负责人分别加8、6、4分,其他成员加2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积极参与申报,但未获奖者,项目负责人加3分,其他成员加1分;
(7)在口腔技能比赛、牙体雕刻比赛等比赛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者,分别加8、6、4、2分,获省部级(含校外市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
(8)同一项目同一学年在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
(9)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科研创新项目获批立项后,未按规定时间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减去所获加分,再减2分;
(2)课题、各类竞赛过程中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减去所获加分,再减5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第十三条 文艺活动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文艺活动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附加分
(1)参加省级、校级、院级、年级艺术展演等,分别加10、8、6、4、2分;
(2)在大学生诗文朗诵比赛、原创文学新星大赛、原创话剧大赛、摄影作品大赛、书法作品大赛、动漫大赛等比赛中,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获校级、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院级加分基础上上浮2分、5分和10分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媒体网站发表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文艺作品等,每篇分别加10、8、6、4分(最多不超过20分);
(4)同一项目同一学年在不同级别比赛、展演、媒体发表中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
(5)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入选参加各类艺术展演和比赛等,临阵放弃者,每次减2分;
(2)赛前集训无故缺勤者,每次减2分;
(3)各类作品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减去所获加分,再减5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团学工作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团学工作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附加分
(1)担任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各实习队队长、团支部书记,根据其工作表现,在10~20分范围内评分,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2)校团委、校易班工作站、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院团委、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单位给予书面评议,年级考察确认,在5~15分范围内评分,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3)各类社团、协会的主要学生干部(包括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由所在单位给予书面评议,年级考察确认,在3~5分范围内评分,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4)班级其他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表现,在5~15分范围内评分,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5)校级“优秀团员”加6分,“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分别加8分;“红旗学生会”的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分别加10、8、6分;“五四红旗团总支”的年级团总支副书记、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班级团支部其它委员分别加10、8、6、4分;“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力团支部”的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其它委员分别加8、6、4分;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5分。
(6)一人担任以上多个职务时,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
(7)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因工作疏忽,产生不良影响者,每次酌情减5~10分;
(2)脱离学生,不关心集体,不服从组织安排等情况者,减去所获加分,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一)评选标准和比例
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社会责任教育课程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二)积分办法
社会实践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附加分
(1)社会责任教育课程“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
(2)开展的志愿服务、寒暑假社会实践等活动,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媒体报道获表彰的,负责人分别加10、8、6、4分,成员每人分别加5、4、3、2分;
(3)经学院或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10、8、6、4分;校级社会实践征文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8、6、4分,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校级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校级优秀调研报告,第一作者加6分,其他作者分别加3分,省级优秀调研报告,在校级获奖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校级“优秀团队”,负责人加6分,其他成员分别加3分,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团队”,分别在校级获奖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
(4)志愿服务项目比赛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负责人分别加8、6、4分,团队成员加4、3、2,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校级获奖加分基础上上浮5分和10分。
(5)同一项目同一学年在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奖,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
(6)其他未在本细则列出的奖项,若符合该项奖学金评定精神,在认定表彰或获奖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参与该项奖学金加分。
2.减分项目(在基础分和附加分范围内减分)
(1)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网上报备后,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负责人减10分,其他成员分别减5分;
(2)发现弄虚作假者,扣除所加分数,原则上不推荐获此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将学校核定的奖学金金额及名额分配至各年级。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外,其他各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年级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不降低相应奖学金评选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他各项奖学金评选人数,调整后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数的2%-6%。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遵循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达到激励先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评选程序如下:
1.组织动员。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细则及程序,并组织、动员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填写申请登记表。
3.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按规定的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范围内反馈或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4.学院推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评议结果及推荐材料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院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皖南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