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柴琳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次数:824


皖南医学院文件

校政〔2017116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94





皖南医学院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 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原则,按照分级评审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内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及资助使用、发放情况的财务管理;监察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的预决算管理,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照4%-6%的比例来提取和安排当年的校内资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另行统计,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六条  按照“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资助经费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困难补助与奖励相结合、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等资助方式。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应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隐私和尊严。

第八条  绿色通道。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即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勤工助学形式对其予以资助。

(三)酬金参照安徽省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特殊困难补助对象指因突发性灾害、疾病或意外造成特别困难,且近期未享受到大额资助的学生。

(二)学校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分别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给予补助,根据困难等级按500元、1000元、2000/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临时申请、学院集体研究申报、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生实施学费减免。

(一)减免学费对象为学校在籍注册在读的且有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学生。

(二)减免学费额度为当年应缴纳的学费部分,不含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

(一)学校助学金主要用于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籍学生、孤残学生等。

(二)资助标准一般为1000-2000//年。特殊情况按照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本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学校奖励金。学校为当年参军入伍、赴西部边疆省份参加基层工作计划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第十六条  其他资助。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十七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使用,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审核,按要求进行年级(或专业)、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财务处、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座谈、调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加强对校内资助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十九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理,所获得的资助全额追回。

第二十条  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要亲自过问;学校审核,发现学生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辅导员、学生工作秘书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对符合校内资助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时、足额进行资助,如有无故拖延、克扣、截留、挪用等违反资助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校政〔2006185号)、《皖南医学院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210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79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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